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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| ||
发布时间:2022-06-08 来源:山东省教科院 点击数:0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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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教学会函〔2022〕10号 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教育学会会员的管理,推动学术繁荣,保证会员权益,履行会员义务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山东省教育学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由山东省教育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,个人会员由山东省教育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、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。
第二章 单位会员
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: 1.省辖市、县(市、区)、行业教育学会; 2.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中小学校幼儿园; 3.有关教育学术团体; 4.其他教育机构。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: 1.填写《山东省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》; 2.山东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 3.由山东省教育学会颁发单位会员证书。 第六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是业务指导与服务的关系。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与服务: 1.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召开年度工作会议; 2.制定长期科研规划,组织各种学术活动; 3.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; 4.负责山东省教育学会实验项目的立项、指导、鉴定、奖励等; 5.选择、命名、建立山东省教育学会教改实验区、实验学校; 6.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; 7.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; 8.组织专家论证会员单位学校发展规划,帮助总结推广团体会员单位的学术研究成果,提供对外交流机会; 9.编发工作简报; 10.向有关单位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和要求。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以下职责。 1.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; 2.参加省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; 3.参加省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 4.参加完成省教育学会下达的科研实验项目; 5.完成省教育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; 6.受省教育学会委托,发展山东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并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。 第八条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。(一般会员单位600元/每年,理事会员单位800元/每年)
第三章 个人会员
第九条 申请加入山东省教育学会,应具备下列条件: 1.自愿加入本会,拥护本会章程; 2.热心教育科研工作,积极参与群众性的教育科研和教改实践活动,并在教育科研与实践领域有一定影响。 3.积极参加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: 1.填写《山东省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》; 2.经山东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; 3.由山东省教育学会颁发《山东省教育学会会员证》。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费收取以2年为一个登记周期,每年50元,每个登记周期共100元;登记周期结束后,可重新登记,交纳会费,更换会员证。 第十二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不定期向个人会员发送学会工作信息,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学会工作情况,参加学会相关的活动。 第十三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每两年从学会个人会员中评定一次学术骨干、学科带头人。
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1.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2.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 3.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4.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,进行监督; 5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 1.遵守本会章程; 2.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; 3.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 4.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,参与学术交流活动; 5.按规定交纳会费; 6.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,提供有关学术资料。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辞呈并交回会员证。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,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《山东省教育学会章程》的行为,经山东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予以除名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教育学会。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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